今年入夏以来,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暴雨天气,特别是郑州和新乡等城市,更是遭受到暴雨、洪水灾害。俗话说患难见真情,而这次暴雨天气,对于很多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也是一次检验。通过这次暴雨,很多物业公司做得都不错,得到了业主们的认可,但是还有很多物业公司却在这次暴雨中原形毕露,其中不乏很多标榜自己是最高端,能够给业主提供最优质服务的物业公司。就比如郑州的某网红楼盘的物业公司,曾经一直标榜自己是豪宅,能够为业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而这一次在洪水中,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失误,给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事后物业公司却推卸责任,将责任推卸给洪水。更重要的是,业主提出的问题物业公司都不解决,办事拖拖拉拉,最后业主们无奈地在楼栋上挂上条幅表达自己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但是物业公司却非常积极地请人将业主的条幅给剪掉。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业主都和自己小区的物业矛盾越来越多,以至于最后无法调和。在笔者看来,这本身就是物业公司的错误,因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行业,竟然能够和自己的客户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在其他行业本身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比如世界最大的连锁商超沃尔玛对客户的服务理念是:第一,顾客永远是对的;第二,顾客如有错误请参看第一条。而在我们国家很多物业公司中,业主永远是错的,不管物业公司做了多么离谱的事情,物业工作人员永远可以在业主身上找到责任,然后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给业主。就比如一些小区给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停水停电,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物业工作人员还是可以将自己违法行为的责任推卸到业主身上。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豪宅同样有可能会面对服务水平很差的物业公司。在笔者看来,根本原因还是物业公司的定位错误,物业工作人员将自己定位成小区的主人,将业主们定位成为管理者和自己的赚钱工具。在这种定位下,就算是高端住宅和标榜服务水平好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会用心去服务业主。就比如郑州这个小区的案例中,物业公司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是物业公司却将所有责任都推卸给洪水,小区造成的所有损失,要么业主自己承担,要么需要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将自己置身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在业主们挂条幅后,剪除条幅的效率异常地高。那么,要这样的物业公司有什么用呢?

对于业主来说,他们不是不愿意交物业费,只是他们希望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服务水平很差,业主们自然是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其实,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主要有3点:1、物业服务水平不好,交的物业费和物业服务水平不匹配;2、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很差,根本不将业主放在眼里,什么都是领导的规定,公司的规定。而他们9忘记了,小区是业主的小区,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3、胡乱收费,一旦业主不交费,就会在生活中各种为难业主,甚至让业主有家难回。也正是因为这3点原因,现在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越来越多,甚至社会中关于取消物业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是大家也都知道,在没有相应的商业模式能够取代物业公司之前,取消物业公司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呢,大家也不要灰心,其实,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民典法》中就有关于物业行业的新规定,其中的物业新规定赋予了业主们3个新权益,业主们需要知晓。

第一个权益: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有权投票更换物业公司
更换物业公司,这是很多业主都希望的事情。只是在过去,更换物业公司是件非常复杂繁琐的事情,这导致就算业主们开始准备更换物业的事情,也很难造成最后的程序。但是现如今不同了,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278条、第284条明确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此项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有2/3的业主共同参与表决,且同意的人数超过50%才可以取消。
可以看出,以后业主更换物业公司就比较简单了,因为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业主更换物业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就算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业主也同样有权利更换。只需要有2/3以上的业主投票,超过半数同意更换物业,就可以按照规定更换物业了,流程并不麻烦。只要有了第一次,物业公司就会慢慢收敛起来,因为以后再对业主的服务态度不好,就可能会被业主们给辞退了。在这种压力下,物业公司只能更好地服务业主,才能避免自己被更换掉。目前人们对更换物业公司的事情还比较陌生,但是随着《民法典》的普及,业主们慢慢就会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个权益:小区公共收益的经营利润,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允许私自挪用
虽然这笔收益大家都知道该归属于业主,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限制物业公司,而大部分物业公司一般在和业主签署的合同中,就会将这笔收益的使用权牢牢抓在自己手中。不信大家可以看看自己购房时签署的物业合同,一般都会有这一条。
但是,现在不同了,在《民法典》第934条中规定,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收益也需要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并且收益可以优先补充公共维修基金,剩余部分也是全体业主所有,而物业公司无权挪用。如果物业公司在没有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再将这笔收益私自挪用,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犯罪了。
第三:物业公司需要定时定期公开收取的物业费明细,以及物业费的支出明细
很多时候,物业费就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的根源,因为很多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明细不透明,物业费的用处也是不透明。在很多小区,业主们不仅物业费交得稀里糊涂,并且物业公司在收了物业费之后,并没有任何作为,业主们也不知道自己交的物业费到底花在了哪里。如果物业公司能够公开物业费的收取明细和使用明细,业主们再对照小区变化,如果都符合正常,大部分业主都愿意交物业费的。但是在过去,基本上没有物业公司愿意将物业费收取和支出明细公布出来。但是在《民法典》943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也就是说,以后物业公司必须要定期公示物业费的收取明细和支出明细,同时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也要公示出来。这样,业主们不仅知道自己的钱到底都花在了哪里,同时也可以监督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和建设。

虽然目前《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9个月了,但是很多人对《民法典》还不了解。就比如以上的物业新规赋予业主的3个新权益,业主们就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当然,《民法典》在保护业主权益的同时,也在保护物业公司的权益,业主们也不能无故不交物业费。如果有业主长期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