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房[2020]10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及现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
2020年3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琼办发(2020)1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
(一)各市县要严格执行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对在本省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从2020年3月8日零时起实施。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为《通知》提出的新的住房类型,涵盖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等所有可售型住房。
(二)在我省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以购买第2套住房,其中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以及《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1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省继续实行全域限购政策,符合个税或社保及住房等条件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含常住居民家庭和非常住居民家庭),可以购买1套住房,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常住居民家庭指在我省实际经常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家庭。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29号)以及《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琼建房(2019)94号)等文件规定,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其随迁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此类常住居民家庭,已在本省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购买第2套住房,其中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四)家庭实际拥有住房的套数,以购房时家庭名下不动产登记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套数为准,居民家庭拥有50%及以上产权的住房,按全部产权计算住房套数。
(五)经合法继承、司法裁判的住房,不受住房套数限制,可以凭有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六)赠与的住房,不受住房套数限制,可以凭赠与合同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赠与方已赠与非直系亲属的住房套数,仍视为赠与方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
(七)涉司法竟拍房产,竟拍人应符合我省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拍卖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在2020年3月8日零时前已拍卖成交的,可以凭《成交确认书》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经司法拍卖程序后仍无法处置的房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房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的,不受住房套数限制,可以凭有效裁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八)2020年3月8日零时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含定金、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款),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2020年3月8日零时之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二手房,购房人与出让人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含定金、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款),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付款凭证,包括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已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同时,购房人以现金支付房款或由非直系亲属或非同一户口本上亲属代付房款的,不予认可,不能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住房,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十)通过合法继承、司法裁判、司法仲裁、赠与或征收补偿安置等方式获得的住房,均纳入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计算。
二、关于现房销售
(一)在2020年3月8日后(含3月8日,下同),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20年3月8日前,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已出让的用地以取得《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二)在2020年3月8日前取得的土地,经依法依规批准置换后建设商品住宅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
(三)一次协议,分期出让土地或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在2020年3月8日后,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四)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征收补偿安置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在2020年3月8日后,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五)老旧小区全体业主以自筹资金或招商合作等自主改造方式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在2020年3月8日后建设商品住宅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六)在2020年3月8日前取得的土地,经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建设商品住宅或人民法院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处置后建设商品住宅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各市县在贯彻落实《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我厅将加强指导,研究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