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最近出的这个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我是反反复复看了好几遍,说句实在话,越看这心里越觉得惊心动魄。
这回上面的意思已经再明显不过了,这是要彻底把挂靠这条路给堵死,而且是用一种让双方都觉得肉疼的方式。
第四条 核心:挂靠合同无效,费用也不认

第五条 核心:谁知情谁担责,“冤有头债有主”

第六条 核心:挂靠方以被挂靠公司名义买材料借钱,看“表见代理”

咱们在这个行当里干了这么多年,有些事情其实大家心里都很清楚,以前是怎样的,那些手里有资质的大公司,平常或许什么都不用做,把章子借给没资质的老板用一用,就可以坐着挣钱。
这里面的门道大伙都懂,工程款那是甲方直接打给有资质的那家公司的。钱都在人家大公司的账上趴着呢,人家就是实打实的强势方。
以前还能有个合同来约束,约定好给几个点的管理费,其余的转给干活的老板,现在这个新规定一出现,就把那局面给打破了,新规如果正式实施以后,再遇到这事法院会直接判定挂靠合同无效。
这对那个真正干活的挂靠方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
你想啊,钱在人家大公司账上,现在合同废了,人家要是心稍微黑一点,脸一翻,赖着工程款不给你,你咋办。你去法院告他?法院告诉你,你俩签的那个协议本来就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以前你还能拿着合同去讨个说法,现在连个合法的依据都没了。大公司完全可以以此为借口,卡你的脖子,拖你的钱,甚至直接就把这笔钱给黑了。你干了活,垫了资,最后可能连本都拿不回来,因为你在法律上就是个没名没分的。
所以说,对于那些借资质干活的老板,现在的处境那是相当的弱势,以前是跪着挣钱,现在可能跪着都拿不到钱。
但是,那些出借资质的大公司也别高兴得太早,这事儿还没完,后面还有个大坑等着你呢。
虽然钱在你账上,你看着挺强势,但新规矩里专门有一条治你的,就是那个对外欠债的事儿。
咱们都知道,挂靠的老板在外面干活,那是真敢赊账。买钢筋、租设备、甚至借钱发工资,用的可都是你这个有资质公司的名义。
以前出了事,公司还能推脱一下,说这是那个老板个人的事。
现在不行了。新规矩里提到了一个叫表见代理的东西。说白了就是,只要人家债主有理由相信那个挂靠的人是你公司的人,比如他拿着你的公章,或者你在工地上承认他是项目经理。那好,这笔债就算在你公司头上。
各位来思考一下这个风险,要是那个挂靠的老板,把工程款拿去挪用了,或者出现亏损的情况,最后直接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大堆烂摊子。
这会儿,那些卖材料的、租设备的,全都堵在你们公司门口来催款,一旦法院作出判决,你们公司就要掏钱去填补这个缺口。
你或许就因为那点管理费,最后导致出现背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债务的情况。
所以回过头来看,这次的动静,真的是要把这个利益链条上的两头都给打疼了。
对于真正干活的人来说,钱在别人手里,权益还没有得到保障,随时都极有可能白忙活一场,而对于出借资质的公司来讲,虽说能够拿到钱财,但随时很有可能得承担一身债务,变成老赖。
这就是要把双方都往正道上逼。
往后在这一行里混,大家还是趁早别想着挂靠那回事,虽说合规经营的门槛比较高,道路艰难些,但至少那是自己的生计捧着安稳,不像现在这样,看似是在走捷径,实际上前面全是坑,谁掉进里面谁才会知道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