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全文如下:
昌江黎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我县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在我县办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县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县社保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三)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四)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租金。对租用商场综合体及其他经营场所的,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国资委、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乡镇政府)
(五)缓解运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昌江供电局)
(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七)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县中小企业第一季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2020年6月30日,逾期缴纳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县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要简化审批流程和缩短补贴发放时间,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涉及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审核发放单位)
(九)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
四、减轻税费负担
(十)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强化金融支持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昌江支行)
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我县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补贴资金从今年预算安排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中统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