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夏某为了孩子上小学,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杨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向夏某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夏某依约向杨某交纳了购房款。后夏某发现该房屋的原产权人汤某在将房屋出售给杨某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出。导致夏某不能顺利迁户、直接影响其孩子顺利入学、现夏某咨询能否以孩子上学落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已付钱款。
解答:购买学区房的家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明确的“择校”动机,交易价格也明显高于同地段房龄、结构近似的其他商品房价格,但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动机不能想当然地等同于合同目的。换言之,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售房人负有限期迁户的义务,遇有售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户口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售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但没有明确约定“如售房人未能将房屋内全部原有户籍迁出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即使售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迁户,购房人也仅能依据合同约定向售房人主张违约赔偿,而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要求将无法获得支持。所以,现夏某咨询不能以孩子上学落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已付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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